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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十周年的法律属性需要厘清。是合法财产吗?

imtoken币不见了 2023-01-17 01:23:02

虽然比特币的技术应用没有争议,但对其性质的判断存在分歧,迫切需要法律层面。为此,《法制日报》记者就比特币的法律属性问题与多位业内专家进行了对话,备受关注。

面试官

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律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鹏

新加坡IBD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立宪

法制日报记者张伟

比特币在哪里合法

是否被识别为货币

记者:比特币作为一种数字货币,能否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货币?

齐爱民: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名称中都有“币”,但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其属性与货币无关。去中心化比特币基于密码学原理而非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权威机构,其运行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通过技术设计,比特币平台上的所有交易记录可以在所有参与节点之间同步。参与者在这样一个高度透明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有效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

货币的本质在于其背后的信用,比特币代表了一种新的货币形态。它所依赖的数学算法和共识机制能否建立起与目前国家信用背书一样的信用体系,是判断比特币是否是货币的关键。对此,我国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进而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策略。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比特币被定义为合法财产还是数据,法院都否认了其货币属性。

比特币在哪里合法

王鹏:随着互联网从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变,人们开始尝试通过数学算法建立两方之间的信任关系,让弱关系可以依靠算法建立强联系,促进对信息对称性要求高的金融服务。大规模实现成功完成的交易活动。比特币是一种电子支付系统,让所有参与者都可以放心地进行交易,而无需中央机构进行中介。

陈立宪:理论上,信用是货币的本质,是货币能够成为具有支付、定价、存储等功能的交换媒介的根本原因。不同的货币有不同的信用表达。在货币的原始阶段,信用只存在于承认特定事物为货币的群体之间。

法币出现时比特币在哪里合法,货币不仅反映了发行机构的信用,还反映了某个国家(或地区)政府的信用。因为国家信用的背书,任何持有法币的人都不用担心货币的正常使用。

是否可以识别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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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有使用比特币作为数据保护的案例。在罗权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案中,被告人通过在QQ群中散布木马程序,远程控制带有木马病毒的计算机,篡改受害人苏的比特币钱包的支付地址,收到受害者的付款。错误转移的比特币随后被兑换成人民币,​​导致受害人损失人民币1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也以同样罪名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钟某。钟某以管理员权限从公司盗取了100个比特币(90个比特币后来被退回)。

由此,比特币的本质能否被认定为数据?

齐爱民: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基本生产资料,数据的自由流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为此,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但对什么是数据以及数据与虚拟财产的关系没有进一步的指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不认同比特币的“物权论”,坚持比特币的“数据论”。这种观点比较保守。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保护比特币的缺点是只在犯罪领域受到保护,而且必须依赖特定的计算机系统,而且只有在达到量刑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受到保护,而不受保护在更一般意义上,它的财产价值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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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并未将比特币视为财产,而是将其视为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来保护它。事实上,窃取比特币就是窃取比特币的私钥。确实是在盗取一组数据,但是这个数据的价格并不便宜。

是否合法财产

记者:比特币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吗?

齐爱民: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是财产。就现有法律规定而言,《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理论上讲,公民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应该属于一种无形资产。虚拟财产可以直接从游戏开发商处购买,也可以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获得,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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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是对其财产价值的积极肯定。但是,现行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所作为货币进行交易和流通,但不禁止公众持有比特币,也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流通。作为新生事物比特币在哪里合法,比特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不能否认其作为财产的合法存在,而将其定义为数据的观点是仅从形式上判断其性质,无法扩展。为了民防,太保守了。在系统中充分肯定其财产价值并予以明确,对于比特币的正常流通和民间活动的自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鹏:目前有支持比特币作为合法财产的案例。

比如2016年吴宏恩盗窃案中,被告人吴宏恩通过QQ远程链接从被害人靳的电脑中获取了某投资平台的账号和密码,然后被告人吴宏恩就使用了这五个账号和密码,通过篡改收件人地址从受害者金的账户中盗取70.9578个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05607.81元),然后发布到“火币网”交易平台在平台上出售并将交易中的资金提取到他们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害人Jin支付价款后获得的比特币不仅是特定的虚拟商品,还代表了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吴宏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可以通过比特币代表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权益,并认定比特币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

本案判决书表明司法部门承认比特币为合法财产,但这只是其中一种观点,并非“一般理论”。

陈立宪: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比特币仲裁案的裁决表明,中国民事领域的法律肯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和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效力。该裁决对于保障比特币的自由流通和交易各方的权益具有标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