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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泰达的刑事案件看“窝藏罪”的定罪逻辑

imtoken冷钱包下载 2023-01-17 01:22:36

区块链网络QKLW.COM记者报道:随着国家打击电信和网络犯罪力度不断加大,“破卡行动”成效显着,人民群众幸福感逐步提升。 然而,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仍不悔改,侥幸将非法所得注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企图以此洗钱。 不乏正常交易的场外商户和散户,因收受赃款而无奈受到波及。 本期将从两个生效判决入手,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分析“隐匿罪”的定罪逻辑,帮助币圈人士进一步了解本案可能涉及的情节,降低法律风险.

恶势力犯罪涉及罪名_泰达币涉及的违法犯罪_泰达币是什么币

基本案例

案例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黄某某在火币网炒股泰达币(USDT)泰达币涉及的违法犯罪,后在bat聊天软件上认识一名叫“马来西亚”的人,并将其介绍给丁某。 “马来西亚”把钱转给丁,丁买了泰达再转给黄,黄再卖给“马来西亚”提供的买家,赚取差价。 期间,黄某某的多张银行卡被多地公安机关冻结、停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黄某某的10多个银行卡账户被用于网络非法转账1089万余元,其中查明的电信诈骗资金共计167万余元。 黄某某提取了违法所得1700元。 最终,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以“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二: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丁某某在火币网买卖Tether(USDT)赚取差价。 期间,丁某某的多张银行卡被多地公安机关冻结、停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丁某某利用自己名下或亲友名下的17张银行卡买卖泰达币泰达币涉及的违法犯罪,其中查明的电信诈骗资金共计89万余元。 丁某某提取了违法所得5万元。 最终,上海市地方法院以“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裁判观点

我们知道,犯罪者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收受赃款,很容易被司法部门认定为“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转账等协助行为”,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关联。肇事者和罪犯。 在明确的犯罪联系不能构成诈骗共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可能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款罪。罪(刑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两地法院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包庇、隐瞒犯罪所得、隐匿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犯“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所得总值达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根据本解释第八条规定: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是根据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上游犯罪尚未判决依法处理,但经查证属实的,不影响以包庇、隐匿犯罪所得、诉讼程序罪的认定 ds 犯罪。 而且,根据“两高一部”规定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骗取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除上述法律规定外,上述两案被告人的情节构成情节严重(在第二案中,法院采纳了辩护理由)律师认为丁某犯罪链条末端应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的观点),结合其犯罪事实、办案经历及其供述、悔罪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分析

我们团队在办案和调研中发现,司法机关查处行为人在虚拟货币交易中收受赃款法律事实所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部分地区仅对涉案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停止支付等措施。 、通过询问行为人、调取相关材料核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无误后进行法制教育,并在资金返还被害人后办理解冻止付措施; 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将以认可罪或隐匿罪追究,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 由于“助信罪”与“隐匿罪”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本罪与其他罪,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正确惩治犯罪。 接下来,我们试从司法角度分析“隐匿罪”的定罪逻辑。

1.“明知”的认定:通用标准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知道上游犯罪,包括知道一定是赃物和知道可能是赃物等。被盗物品。 对此,《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意见(二)》第十一条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项罪名的主观方面都采用了通用标准,即无需确切知道上游网络犯罪是何种犯罪行为。 主观上,对上游的网络犯罪行为已经有了模糊、碎片化的认识,对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被用于犯罪的大概率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足以判断主观“知晓”。

当然,如果出现交易过程中使用加密软件(bat等APP),获取不合理的高额利润,多张银行卡被冻结后频繁换账户,使用亲友多张银行卡等异常情况追加交易等,司法机关侦查人员会坚定内心信念,依法认定行为人主观知情。

2、两种罪的区别:行为的性质不同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实际上是上游犯罪的共犯。 没有本罪行为人提供的支付安置协助,上游犯罪就没有收集犯罪所得的渠道,上游犯罪也就无法完成。 但是,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并不是上游犯罪所必需的,即与隐匿、隐匿犯罪所得行为分离的,不影响上游犯罪的完成。

因此,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清算协助的犯罪类型中,协助信息网络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上游犯罪活动,属于网络犯罪。 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 隐匿、窝藏犯罪所得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属于事后协助行为。

三、“瞒天过海”的本质:妨碍司法机关履行职责

从以上两起案件来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体现在帮助上游不法分子转移赃款,且行为人的银行账户由其本人控制。 作案人虽然在提供银行账户时并不清楚上游行为是何种犯罪行为,但大致上知道虚拟货币交易转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是上游犯罪的赃款,作案者仍然与上游罪犯合作。 行为人将赃款“变现”(这部分的解释需结合上述“知悉”的认定标准进行解读,以免造成误解)。

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规定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犯罪所得罪为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的规定。 从行为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所侵害的合法权益来看,一方面,犯罪形成的非法财物状态得以维持和延续,避免了司法机关利用赃款证明犯罪行为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妨碍刑事诉讼的; 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职责包括追回赃款并将其返还给受害人。 就后者而言,该行为也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追索权。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妨害司法机关执行的本质特征,应当以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犯罪具有特定的定罪逻辑,并呈现出一定的地域特征。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虚拟货币交易中遇到无法判断或已经异常的情况,建议尽快联系专业律师团队,以免误判法律风险而受到刑事处罚。